呼和浩特财政资讯 >> 2005年第3期(总5期) >> 本刊专稿

深入学习贯彻《条例》 促进财政各项工作
——云海同志在呼市财政局学习贯彻《条例》动员大会上的讲话

同志们:

  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已于2004年11月5日经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,2004年11月30日以第427号国务院令发布,并于2005年2月1日起施行。《条例》的颁布实施,是我国财政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,是财政监督法制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,对纠正财政违法行为、维护财政经济秩序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按照财政部、自治区财政厅要求,我局适时召开这次会议,必将对提高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规范性、安全性和有效性发挥重要作用。现在,我就《条例》的学习贯彻工作讲几点意见:

一、要深刻认识《条例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
  《条例》是在总结1987年《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暂行规定》)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,《条例》的颁布实施,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:
  (一)《条例》的颁布实施,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改革与发展的客观要求。
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,现行的一些财政监督规章制度已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、财政改革和廉政建设的要求。《暂行规定》不少内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:一是一些内容与现行的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内容不相协调;二是适用范围过窄;三是关于财政违法行为的规定已明显滞后于财政形势的发展。因此,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监督法律制度,使执法机关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、处罚、处分有法可依,是新形势的迫切需要。《条例》的颁布弥补了财政监督立法方面的缺陷,使财政监督执法机关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、处罚、处分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。
  (二)《条例》的颁布实施,是全面推进依法理财、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举措。
国务院关于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》明确提出,全面推进依法行政,经过10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,基本实现建设法制政府的目标。而实现建设法制政府的目标,首先要加强制度建设,加强立法,并不断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,以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。财政作为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,在建设法制政府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。《条例》的颁布实施,是全面推进依法理财、建设法制政府的重要内容。长期以来,经济监督领域行政执法层次过多、权责脱节、多头执法、各自为政等问题非常突出。《条例》进一步明确了财政执法主体及其权限,强化和规范了财政行政执法手段,赋予了执法主体相应的执法手段和措施,并规范了执法的相关程序,从而为严格执法、文明执法、公正执法提供了有效保障,为加强和改善财政行政执法,真正做到执法必严、违法必究创造了良好条件,这从根本上极大地提高了政府依法行政水平。
  (三)《条例》的颁布实施,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安全性、规范性和有效性,维护财政经济秩序。
长期以来,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、有效的执法手段和责任追究制度,影响了对财政违法行为的执法效果,财政资金运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屡有发生且处罚乏力,财政资金的安全性、规范性和有效性难以得到切实保障。《条例》将涉及财政资金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纳入了其调整范围,对财政违法行为主体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,对财政资金运行的各个环节、各个方面可能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,都规定了明确、具体的法律责任,这无疑会有助于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和规范、有效使用。《条例》在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既有对单位负责人违法行为的惩治条款,还有对财政部门及其它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惩治条款。这些条款具体、明确、严格,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,是挡在违法乱纪者面前的屏障,具有很强的法律威慑力。

二、要准确把握《条例》的主要内容
  《条例》针对《暂行规定》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内容,做了必要的修改,对《暂行规定》在立法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,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重大修改:
   (一)调整了财政监督的适用范围。
《条例》是在广泛征求各部门、各阶层意见的基础上,经过反复讨论,对《暂行规定》进行较大幅度修订而形成的,对许多问题作了进一步规范、细化。《条例》删除了《暂行规定》关于适用范围仅限于国有单位的规定,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涉及财政收支分配活动的所有企业和个人。可以说,《条例》突破了原有财政监督范围,即由原侧重于对财政收入各环节的监督,逐步扩展到包括对预算支出、预算外资金、国有资产运营和收益分配等财政资金运行的全方位监督。《条例》将财政资金的申请、拨付及使用报账,国有资本金的运营、处理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产权收益、国有股权收益的征缴,以及庞大而分散的预算外资金管理等,全部纳入财政监督的范围。财政监督由过去查处问题为主向目标追踪、绩效评价转变,实现了由监督检查向监督管理的转型。
   (二)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主体。
法律由谁来执行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居于重要地位。因此,确定执法主体及其权限是设定执法权的关键所在。确立了执法主体,法律才能变成活生生的法。《条例》的出台,进一步突破了财政监督执法主体上的认识。按照《条例》规定,财政监督的执法主体主要是指财政部门、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。在以往的实践中,财政机关、审计机关、监察机关的派出机构,特别是财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执法主体资格不明确,影响了派出机构对财政违法行为的查处,《条例》明确赋予了这些派出机构执法主体资格。同时,《条例》还规定监督检查机关不得重复检查和调查,避免了执法主体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重复执法的现象,这是对执法主体及执法行为的重大改进。
   (三)进一步完善了财政违法行为种类。
《条例》规定了17种财政违法行为,这些行为是从实际发生的近400种财政违法行为中归纳和概括出来的,涵盖了目前发生的各种财政违法行为。与《暂行规定》相比,《条例》在财政违法行为的种类上作了以下两方面的修改:一是区分不同违法行为主体,增加了相对应的财政违法行为;二是删除了3种已经过时的财政违法行为。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,《条例》新增加了14项财政违法行为,这主要是指在现行的法律、行政法规中没有规定或者没有相应的处罚、处分条款,而实践中却经常发生的行为。此外,还完善了23项在现行的法律、行政法规中虽然有规定,但规定不完整的财政违法行为。这样,对各种财政违法行为都做到了有法可依。
   (四)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了财政监督的执法权限与手段。
执法机关有权对被监督检查单位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,必要时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。事实上,只有明确了财政监督的检查对象和检查内容,赋予了监督检查机关有效的检查手段,财政部门、审计机关、监察机关才能在检查的实施过程中,切实履行财政监督职权,不断提高监督成效。为使执法机关正确实施上述各项权力,《条例》从具体内容上做出了明确规定:第一,有权要求被监督单位配合执法机关开展检查和调查工作,被监督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。第二,有权要求与被监督对象相关的单位,配合执法机关开展调查和检查工作。这就对财政监督检查权限以及被延伸检查、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的相应义务都做出了规定。此外,《条例》还赋予了财政监督执法机关登记保存权、制止纠正权、建议报告权以及行政处罚权等。这些监督检查手段明确了财政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实施的强制性、勒令性权限,规定了在财政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采取的方式方法和执行手段,进一步体现了不同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关系,通过加强沟通联系,形成监督合力,建立健全了财政监督体系。

三、要切实做好我市《条例》的贯彻实施工作
  《条例》的颁布是我国财政监督领域的一件大事,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认真组织学习,加强培训,广泛宣传,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:
  (一)要抓紧做好《条例》的学习、宣传和培训工作。
根据《条例》规定,财政部门是财政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,在其职权范围内有权对财政违法行为予以处理、处罚。同时,财政部门也可能成为财政违法行为的违法主体,如果有违法行为,同样会依照《条例》的规定受到处理、处罚、处分。因此,各级财政部门要提高认识,贯彻实施好《条例》,将学习、宣传和培训《条例》作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。
首先,各财政部门的领导要带头学习《条例》,正确理解和把握《条例》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,自觉遵守财经法纪。同时,要认真组织好本部门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,要重点抓好对财政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。本次会议以以会代训的方式,对市属各旗县区财政局局长、预算、国库负责人、监督检查专(兼)职人员及市财政局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初步培训,各旗县区财政局于2005年10月底以前,要对所有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轮训一遍,以提高财政部门行政执法水平。
其次,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电视、广播、报刊杂志等多种形式,及时、广泛、深入地向社会宣传《条例》,特别是要加强对涉及财政收支分配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的《条例》宣传工作,以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,扩大《条例》在全社会的认识度,为《条例》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。
第三,根据《条例》规定,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,都有可能成为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,其违法行为应依照《条例》规定处理、处罚、处分,财政部门要精心组织,做好各单位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。九月上、中旬,市财政局将对市属400多家独立核算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开展《条例》培训工作,各旗县区财政局要在2005年底前做好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《条例》培训工作,以增强各单位财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,自觉维护财政经济秩序。
  (二)要完善制度建设,规范执法程序。
《条例》赋予了财政执法主体一定的手段和措施,如可以对进行调查、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;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、检查单位的存款;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;可以对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、处罚、处分决定予以公告。同时,《条例》还对采用这些手段和措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。因此,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遵守这些规定,抓紧制定实施《条例》的相关配套制度,如有关执法机构及人员执法程序方面的工作制度、有关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银行存款方面的工作制度、有关采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方面的工作制度、有关公告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、处罚、处分决定方面的工作制度等,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。
  (三)要以贯彻实施《条例》为契机,全面推进财政部门依法理财。
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,各财政部门要以贯彻实施《条例》为契机,采取各种措施,全面推进本部门依法理财工作:要建立健全有关内部监督控制制度,促使本部门、本地区财政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国家各项财政法律制度,防止财政违法行为的发生;要严格按照《条例》的规定行使财政行政执法权,严肃查处各类财政违法行为,整顿和规范财政经济秩序;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,加强与审计、监察等部门的配合,与这些执法部门一起做好财政执法工作,实行全方位的监督,以共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,促进《条例》的有效贯彻落实,为维护财经秩序,促进廉政建设,推进依法理财做出更大贡献。

  同志们,保障《条例》在我市全面、准确的贯彻实施,是我们的一项重要职责。我们要以贯彻实施《条例》为契机,不断推动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,逐步实现财政监督管理方式的法制化、科学化和规范化,全面推进依法行政、依法理财,促进我市财政工作迈上新水平。

二OO五年八月十二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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